[巴委督函〔2014〕103号]关于印发《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12-25 13:09:36 发布者:

 

 

 

 

巴委督函〔2014103

 

 

中共巴中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关于印发《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委目督办各科室:

    《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1223

 

 

 

 

 

 

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绩效管理,推动全市各项目标绩效任务全面落实,根据省、市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目标绩效考核指标申报审定制度

 

为规范目标绩效管理,确保目标绩效考核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制定本制度。

一、拟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市级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指标,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月,由县区、市级各部门根据次年年度工作重点,提出本县区本部门《目标绩效考核指标申报单》。

二、《目标绩效考核指标申报单》填报内容主要包括:指标名称;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分解方案;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的主要理由;列入目标绩效考核的政策依据。

三、《目标绩效考核指标申报单》的各项内容在单位内部充分讨论、集体研究,由单位主要领导初核,报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委、市政府目督办。

四、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汇总各地各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指标申报单》,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工作重点,梳理筛选、分类形成《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框架体系》。

五、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对《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框架体系》酝酿研究,经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目标绩效定期通报制度

 

为强化目标绩效过程监控管理,促进目标绩效任务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通报主要内容:

(一)列入县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列入市级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

(三)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五)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全市扣分目标执行情况;

(七)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的重点督办事项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目标任务。

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提供定期通报内容,并对通报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主要经济指标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分别由市项目办、市投促委等相关牵头责任部门提供。

三、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主要经济指标和扣分目标实行按月通报,列入考核的目标绩效任务实行按季通报,其他专项工作根据要求适时通报。

四、通报内容原则上抄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需要发至相关县区和部门。在全市具有面上指导借鉴或警示提醒作用的,全市普发。

五、对进度滞后的目标绩效任务,目标科要定期跟踪促进,专项督办,确保见到实效。

 

目标绩效任务调整管理制度

 

为规范目标绩效管理,确保目标绩效任务刚性执行,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绩效任务分解下达前,考核实施单位需上下结合,反复研究,充分论证。一经分解下达,一般不作调整。

二、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目标绩效任务的,坚持调整置换原则,工作任务基本对等。

三、目标绩效任务如遇以下几种情形,可申请调整置换。

(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或要求,目标绩效任务停止实施;

(二)因规划调整致使目标绩效任务无法实施;

(三)因合同(协议)实质内容变更无法实施;

(四)因宏观政策调控不能继续推进实施;

(五)受市场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使目标绩效任务难以实施

(六)其他客观原因影响目标绩效任务实施。

四、调整置换目标绩效任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目标绩效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置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目标绩效考核实施部门签署明确意见;

(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四)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按审定意见反馈有关部门执行。

五、每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最多调整一次,调整置换时间截止当年930日,逾期不再进行调整。

 

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认定制度

 

为规范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增强考核结果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一、承担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单位要加强目标绩效过程监控、协调管理和指导督促工作。

二、考核结果认定由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供格式样本,相关考核实施单位按规定实施。

三、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认定坚持过程监控与现场考核相结合。常规底线目标实行过程监控管理,按月通报,年终汇总结果;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实行现场评估。

四、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认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实施单位对结果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五、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实施单位形成目标绩效任务结果认定报告。

(二)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四)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复核认定。

(五)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汇总通报。

六、目标绩效结果公示后,目标绩效任务责任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提出复查申请。考核实施单位应当受理并及时复查,复查结果应向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报告,同时告知目标绩效任务责任单位。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纪律规定

 

一、严禁参加被考核单位以任何名义举行的宴请、娱乐活动和影响工作的其他活动。

二、严禁收受红包、礼金,严禁到被考核单位报销个人费用和发票。

三、严禁在考核期间找被考核单位联系办理私事,或为他人办事说情。

四、严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凭个人主观意识随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被考核单位实际情况。

五、严禁随意改变考核程序或私自修改考核资料和数据。

六、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七、严禁在考核期间泄露考核成绩。

八、严禁违反中央、省、市转变工作作风要求。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强化工作执行力、落实力,提升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分解立项制度

 

为突出督查重点,提升督查实效,建立督查工作分解立项制度。

一、立项重点

1.中央、省、市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明确的督办事项。

2.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会、市党政联席会、市委专题会、市委领导基层调研检查议决定事项。

3.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中的重大事项。

4.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5.中办督查室、省委督查室交办事项。

6.全市阶段性重点工作事项。

二、立项程序

1.中央、省、市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要求督办事项由督查科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按程序会签后立项督办。

2.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会、市党政联席会、市委专题会督查事项由督查科和承办科室(人员)提出意见,送目督办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签后立项督办。

3.全市综合目标管理体系中的重大事项督办立项由目标科商督查科提出意见,送目督办分管领导审核,报目督办主要领导审签后立项督办。

4.中办督查室、省委督查室交办事项由督查科提出督办意见,送目督办分管领导审核,报目督办主要领导审签后立项督办。

5.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分工由承办人员商督查科提出督办意见,送目督办分管领导审核,报目督办主要领导审签。

6.市委领导调研检查议决定事项由具体承办人员按照领导指示要求筛选需督办的重点事项,与督查科会商提出督办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签后立项督办。

7.全市阶段性重点工作事项和市委目督办领导安排事项按照具体安排要求督办。

 

 

台账管理制度

 

为推动督查工作统筹协调、信息畅通、力量整合、高效有序,建立督查工作台账管理制度。

1.督查科根据审批立项的督办事项,指导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分类管理台账,承办人员每周清理分类台账办理情况,催办临近办结时限和已到办结时限事项,及时将办理情况报督查科。

2.督查科集中建立汇总台账,全面监控纳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及时提示承办人员催办责任单位加快办理临近办结时限事项,汇总登记未按期办结事项报目督办领导。

3.督查科和承办人员按月度、季度、半年、年终分别梳理汇总台账中所有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形成督查专报和通报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

4.督查科对台账中未按期办结事项、进展缓慢事项和部分紧急重大事项,统筹调度督查力量进行专项督办。承办人督办后1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结果列入分类台账并抄送督查科登记管理。

台账管理流程承办人员建立分类管理台账→督查科建立汇总管理台账→监控所有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提示临近办结时限事项→统筹调度力量集中督查→登记未按期办结事项报目督办领导。

台账基本模式

纳入督办事项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目前办理情况

问题原因

是否办结

 

 

 

 

 

 

 

 

跟踪督查制度

 

为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促进督办事项按期或提前办结,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督办任务

制发《督办通知》。根据督查立项要求,制发《督办通知》,确定督办事项源起、内容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及人员、联系方式等,将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相关责任单位。

流程:承办人员拟定《督办通知》督查科组织会商提出意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办理责任单位填报完善承办人员汇总整理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二、实施督查督办

1.现场督办。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现场“验靶”,现场督促落实推进措施;对工作进展滞后、困难问题较多的,摸清影响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提出具体督办意见或专报相关领导和部门解决,促使疑难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2.跟踪督办。对立项督办的所有事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催办、暗访、回访、与相关责任人员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3.督促整改:对未按期办结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按程序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承诺新的办结时限,制定整改落实措施,跟踪督促加快办理。

三、反馈督办信息

1.对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及文件要求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制发《重大决策落实》。

2.以“短、平、快”方式跟踪动态反映进展滞后事项、重大紧急事项、好的经验做法等,制发《督查快讯》,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3.对督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需全面重点反映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专项或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要意见建议等,制发《督查专报》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

4.对纳入重点监控的目标任务和重大工作事项完成情况,以《督查通报》定期通报全市,促进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联动督查制度

 

为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县(区)目督办推动工作的自主能动性,合力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制定本制度。

部门联动督查:将督查部门协调统揽作用和职能部门主体作用有机结合,激发职能部门工作自主能动性,督促加大对重点工作推动落实力度,促使走上制度化、常态化工作轨道。

流程: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职能部门开展三方联合督查推动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将督促推动工作落实责任移交牵头职能部门牵头职能部门独立开展监控督促按时点通报监控结果。

市、县(区)联动督查:实行各县()目督办月度督查重点工作报告制度,市委目督办及时掌握指导县(区)目督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形成市、县联动效应,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流程:市委目督办拟定县(区)督查工作月度重点县(区)目督办结合实际研究填报市委目督办汇总、通报“月报”情况及时指导各地目标督查工作。

 

 

月度重点工作交账制度

 

强化工作执行力和落实力,推动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制定月度重点工作交账制度(简称“月报”制度)

“月报”对象: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党群部门和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央、省驻巴单位和驻外办事机构;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

“月报”内容:本月重点工作成效;下月重点工作计划;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及请求协调解决的事项。

“月报”要求:

1.“本月重点工作成效”要与“上月重点工作计划”逐一对应填报,主要报当月内解决的主要问题、取得的主要成效或成果;“下月重点工作计划”要有完成情况反馈,体现工作连续性。

2.报送事项要体现重大。市委、市政府领导主要报个人突破性推动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不报分管部门日常业务工作;县(区)、市级部门本月和下月报送事项原则分别不超过5项。

3.内容具体,尽量细化、量化;语言简洁,表述准确。

4.月末最后3个工作日内将“月报”报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目督办每月初将汇总“月报”专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示,将县(区)和部门“月报”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分类梳理后专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领导批示要求,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办理。

5.目督办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月度重点工作落实。

 

 

督查结果运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督查结果运用,推动督办事项落实,根据目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1.纳入考核条件:对以下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明确的督办事项;中办督查室、省委督查室交办的督办事项;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会、市党政联席会、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决定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经研究确有必要纳入的;市委领导现场办公或调研检查明确交办的重大事项;由县(区)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督办事项;其他确有必要纳入目标考核的重大督办事项。

2.纳入考核程序:拟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的督办事项,由督查科商目标科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经审定同意的督办事项,应在督办通知中载明纳入年度综合目标(扣分目标)考核。督查科在督查结束后将督查结果送目标科备案。流程:督查科商目标科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书面通知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督查科具体督查督办→督办事项列入督查台账管理→督查结果送目标科备案。

二、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经多次督办仍未改进工作的进行通报并专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及干部绩效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