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委督函〔2014〕96号]关于做好省委对市(州)2014年度绩效保证目标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2-11 10:18:30 发布者: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市级各部门:

接省委绩效办《关于2014年度市(州)绩效保证目标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委绩〔20144号),根据1210日市委122次常委会议要求,现就做好省委对我市的绩效保证目标考评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委考评市(州)绩效保证目标工作安排

(一)考评内容

2014年度市(州)绩效保证目标(巴委督〔20145号)完成情况。

(二)考评方式

各市(州)自查、自评,省委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考评主体进行复核初评,省委绩效办在市(州)自查、自评和省委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初评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考评意见,报省委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评要求

各市(州)对照绩效保证目标逐项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考核自评表(含表彰奖励加分和扣分),经目标绩效责任人(市委主要领导)审签后报省委绩效办。

二、市(州)绩效保证目标构成

根据《四川省市(州)绩效保证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川委厅〔201420号)规定,2014年市(州)绩效保证目标由以下3部分构成。

(一)评分

省委给市(州)下达的绩效保证目标共150分,其中发展保障120分,重点工作30分。主要考评内容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宣传思想、统战工作、维稳综治、群团工作、政令畅通、机构编制、保密、信访、反邪教、依法治省、全面深化改革、群教活动。

(二)加分

市(州)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按3分加分;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按1.5分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9分,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分,个人获奖不加分。

(三)扣分

市(州)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5分;未按要求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工作任务的每项扣1.5分;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按1.5—3分扣分。

三、做好我市绩效保证目标自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开展绩效保证目标自查

市级各责任单位对照年初省委下达的绩效保证目标任务(巴委督〔20145号),逐项自查,撰写1500字以内的自查报告,填写考核自评表一(式样附后)后一并上报。

(二)汇总表彰奖励情况

市级各部门对照绩效保证目标表彰奖励加分细则,认真梳理市委、市政府本年度内获得的符合加分规定的表彰奖励情况,汇总填写考核自评表二(式样附后),连同表彰奖励文件(复印件)一并上报。

(三)清理扣分情况

市级各部门对照绩效保证目标扣分情形,清理本年度内市委、市政府已被扣分情况,汇总填写考核自评表三(式样附后),连同扣分依据(复印件)一并上报。

上述材料于20141231日前报市委目督办713室,自查报告和自评表须同时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何汶亮,联系电话:526600513881699429

 

附件:1.2014年度市(州)绩效保证目标责任单位

2.2014年度市(州)绩效保证目标考核自评表

 

 

 

中共巴中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