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委督〔2014〕2号]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3-25 11:17:15 发布者: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中共巴中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

2014年度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

2014324

 

 

2014年度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2014年度综合目标任务框架体系》(巴委督〔20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含巴州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巴中经济开发区,下同)、市级部门(含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中央和省驻巴单位,下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分局)。

第三条  2014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区、市级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分局)综合目标包括评分目标、扣分目标、加分目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得分=评分目标得分+扣分目标得分+加分目标得分。

(一)评分目标

县区考核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等重点工作,市级部门考核主要职能工作,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考核招商引资工作。

重大贡献和特色创新工作,由市委、市政府领导集体评价,对县区和市级部门增加目标绩效社会化满意度评价。

(二)扣分目标

考核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出现的消极负面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实行累加。

(三)加分目标

1.工作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得到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编制序列内)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省级现场会推出先进经验的,在综合目标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

2.招商引资纳入市级部门加分目标考核,在市级部门综合目标总分中加分不超过0.3,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3.巴中经开区加分目标按县区加分的平均分计算。

考核具体内容及分值见《2014年度综合目标任务框架体系》,评分目标、扣分目标和加分目标考核细则另文下发。

第五条  综合目标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意见,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核,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县(区)、市级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单科结业、半年抽查和年终总评。

(一)单科结业

各考核实施单位对单项评分目标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完成时限按时进行考核。考核一项锁定一项,评分结果按程序送审后年终计入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二)半年抽查

6月下旬至7月上旬,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县区评分目标进行抽查、通报。

(三)年终总评

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县区、市级部门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集中排名通报。

第七条  各考核实施单位对单项评分目标的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满分。

扣分目标的考核,以考核实施单位的通报文件为依据。通报文件印发后,须在当月内分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逾期不报不作为扣分依据。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收集、汇总、审核后,每月末集中通报一次。

第八条  年终总评时,各考核实施单位单项评分结果要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再报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一票否决目标(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群众信访工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耕地保有量)考核实施单位,年终要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一票否决专项考核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根据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设置综合目标奖和单项目标奖。

(一)综合目标奖

1.县区:设一、二、三等奖。根据获奖等次给予目标绩效奖金(其中10%奖补党政主要负责人);获奖单位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2.市级部门:根据综合目标考核结果,对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分别按30%比例评选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获得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目标绩效奖金上浮20%

3.中央、省驻巴单位:按30%的比例评选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励领导班子目标绩效奖金(其中20%奖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中央、省驻巴单位职工绩效奖金额可参照市党群及政府部门奖补办法执行,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4.驻巴部队、民主党派目标绩效奖金参照市党群和政府部门平均标准执行。

(二)单项目标奖

设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工业发展先进单位奖、企业纳税突出贡献奖。评奖办法分别由市发改委(项目办)、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起草,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印发执行。

各单项工作评奖办法不与综合目标考核办法挂钩。

第十一条  对在综合目标考核中倒数第一名的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扣减单位目标绩效奖金的20%,取消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选优晋级资格。中央、省驻巴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排名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供评价、调整、使用干部参考。按市委所定原则,对在综合目标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名的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三条  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