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5-07 11:36:27 发布者: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巴委办发〔201229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20121023

 

 

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2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党委督促检查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四项职责:

(一)做好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主要体现在党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中。要重点抓好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重要工作会议等党的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党的重要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党委决策部署的重点目标、重大民生工程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做好党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党委领导同志批示督办件归口党委督查部门办理。坚持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不断提高办结时效和质量;坚持举一反三,由点及面,达到督办一件、带动一片的效果。对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群众反映强烈、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问题,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办,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完善舆情应对机制,加大督促解决力度。

(三)做好督查调研工作。围绕上级和本级党委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采取明察暗访、联合调研等形式,积极深入基层和一线开展督查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和落实党委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做好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党委工作部署和要求,探索做好党委决策部署绩效管理、党委委员询问质询受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建立督查分解立项制度:

(一)对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委督查部门要根据党委要求及时进行分解立项,建立督查台帐,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促使责任单位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对党委领导同志批示督办件,要按程序交党委督查部门登记立项。党委督查部门根据领导批示要求牵头组织力量查办,或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查办。

(三)对有关单位申报、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开展的督查事项,党委督查部门要及时纳入督查台帐,按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督查。

第五条  建立督查情况报告制度:

(一)对已立项督查的党委决策部署,党委督查部门要督促下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党委决策部署的重点目标、重大民生工程推进情况至少每月专题报告一次。党委督查部门在汇总整理后按程序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报告。

(二)对党委领导批示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党委督查部门,由党委督查部门向相关党委领导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的,须向党委督查部门说明具体原因,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办理情况反馈党委督查部门。

第六条  建立督查回访复核制度:

(一)对党委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党委督查部门要对相关单位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及时回访,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并向领导同志反馈有关情况。

(二)对党委领导同志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党委督查部门要实地进行复核,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重要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避免个别单位敷衍了事、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使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第七条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党委督查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其中党委决策部署的重点目标、重大民生工程推进情况要在会议、文件、报刊或网络上进行公开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建立督查问责制度:

加大党委督查问责力度。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批示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党委督查部门要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地方和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加强党委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既是科学决策主体,也是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的主体,要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着力把党委督查部门建设成为推动工作落实的生力军、辅助决策的参谋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连心桥、推动党的作风转变的助推器,不断提高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水平。

(一)健全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成立由党委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要督查活动,帮助解决督查工作开展中的实际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党委督查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建设,使机构设置、力量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党委督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综合、督查、目标、议提案办理等职能机构,县(区)党委督查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同级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四分之一,县(区)督查室主任兼任县(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督查部门机构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配备。各职能部门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党委办公室要把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决策服务能力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在党委办公室职能建设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督查机构班子和队伍建设,帮助解决党委督查部门工作开展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为督查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第十条  完善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一)完善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大督促检查活动的统筹协调,统筹督查任务,整合督查力量,协调督查活动,形成督查合力,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督查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党委督查部门要主动加强同人大、政府、政协及职能部门督查力量的衔接,加强对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力量的引导,全面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水平。

凡需以党委、党委办公室、党委督查室名义开展全市(县、区)性督促检查活动,由相关单位申报,党委督查部门收集汇总后提交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统一安排、统一组织。未经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不得冠以上述名义开展督查。

(二)探索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筹组织实施的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的绩效管理机制,构建和完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阶段性评估与动态跟踪相结合、过程监控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绩效考评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加强对绩效管理各项指标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控,推动党委重大决策和专项部署及时有效落实,实现决策部署引领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牵引督查工作、督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良性运转。

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党委督查部门作为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专文函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组织部门在确定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及提拔任用工作程序中,要事先征求党委督查部门关于干部的政绩评价意见。

(三)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分级负责机制。党委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重要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手段。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亲自部署抓落实;党委分管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党委办公室和党委督查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抓好具体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四)建立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党委督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职能。党委督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党委重要的工作会议,列席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参加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实绩评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会议;参加党委负责同志组织的督查调研活动;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时了解情况,并根据授权进行督促检查;查阅相关重要文件和资料。

改善党委督查部门办公条件。党委督查部门要配备能够满足正常办公的公务用车、照相机、摄像机、电脑等工作设备。

要为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党委督查部门工作经费要独立预算、足额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业务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理论研究,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二)各级党校要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各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用好全国、全省党委督查工作专网平台,市、县(区)党委要建立督查工作专网,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党委督查部门队伍能力、作风建设。通过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等多种途径,精心培养、放手使用督查干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予以重用。

原则上每年选派1-2名县区督查干部到市委督查室学习锻炼,有计划地选派市委督查干部到县区挂职锻炼,适时选派市、县区干部到省级督查部门跟班学习或外出考察学习。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理论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督查专员。

(五)市级党委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级党委督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