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市级各部门,中央、省驻巴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现将2018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绩效责任单位有关事项
(一)切实做好目标绩效自查工作
各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应对照考核细则,认真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评分目标。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央省驻巴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对照党委绩效保证目标、政府政务目标、职责效能(巴目督领〔2018〕2、4、5、6号);区县对照党委绩效保证目标、政府政务目标和重点工作目标(巴目督领〔2018〕2、3、8、9、10号)逐项自查完成情况。
2.扣分目标。根据本单位扣分目标执行情况,对照《2018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扣分细则》(巴目督领〔2018〕2号),结合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的通报情况进行自查。
3.加分目标。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对照《2018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细则》(巴目督领〔2018〕2号)认真梳理,对符合加分条件的,整理好相关加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提出加分申请,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初核后报请市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重要督办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印发的督办通知,涉及本单位应办理的事项,逐项梳理汇总完成落实情况。
5.特色创新工作。将本区县(部门)年度内完成的重大工作事项、重点特色工作和重要创先争优成果进行条款式梳理、汇总。
上述工作自查材料(含电子文档),于2018年12月20日12:00前分别报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二)切实做好目标绩效评价工作
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按照相关要求独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人员组织、工作配合和协调衔接工作。
二、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单位有关事项
(一)评分目标考核结果。承担对区县和市级部门评分目标年度考核的牵头考核单位,请认真核实相关区县、市级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客观公正填写《2018年度单项目标考核情况汇总表》,经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初审后于2019年1月8日在市委目督办网站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于2019年1月10日12:00前分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涉及统计数据的,由市统计局汇总数据提供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城乡居民收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和市统计局共同报送)。
(二)扣分目标监控结果。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梳理2018年全年通报批评扣分情况,于2019年1月10日12:00前报送市委目督办汇总。
(三)形成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各目标绩效牵头考核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对所承担的考核指标要进行总结、分析和盘点,形成年度目标绩效执行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包括目标绩效任务完成情况、成效及差距分析、改进措施及来年工作建议几个方面。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报告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委、市政府目督办。
三、考核工作相关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市级各牵头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到基层各类检查活动六条措施>的通知》(巴委办字〔2017〕20号)和《关于暂停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通知》(巴机发〔2018〕31号)要求,严格考评纪律、简化考评程序、改进考评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二)从严控制现场考核。2018年12月10日—12月21日为集中现场考核时间。精准脱贫、交通大会战、项目建设、投资促进、全域旅游、新型工业等6项工作可进行现场考核,牵头考核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组建考核组,并明确现场考核负责人,人员控制在3人以内。区县现场考核顺序统一抽签确定。其余考核项目根据平常掌握情况进行考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到区县和基层单位开展现场考核。个别事项确需现场考核的,必须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实施。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牵头考核单位要牢牢把握考核工作目标导向,注重实际工作成效。除综合自查报告外,牵头考核单位不得过多要求报考核材料和总结,不得以未提交报告和材料为由扣分,不得以开展督查检查活动的频次和未召开会议为由扣分,不得在年终突击通报扣分。
(四)严格执行规定。年终考核工作面宽量大,各牵头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考评,按时按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汇总考核结果,未经目标督查部门初核、未按程序公示审定的,一律不予认可。除统计数据以外,2019年1月8日为所有考核结果集中公示日,当天未公示考核结果,每延期一天扣牵头考核单位综合目标分值0.05分。自查自报事项弄虚作假的、不按要求开展考核工作或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得分;情况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处理。
联系人:市委目督办(723室) 徐 鹏 电话5256126
市政府目督办(318室) 魏 钊 电话5261383
巴中市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