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委督〔2015〕4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
《2015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
2015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框架体系》(巴委督〔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含巴州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巴中经济开发区,下同)、市级部门(含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中央和省驻巴单位,下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分局)。
第三条 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区、市级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分局)目标绩效包括评分目标、扣分目标、加分目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评分目标得分+扣分目标得分+加分目标得分。
(一)评分目标
1.县区。巴州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五个县区设置主要经济指标(12分)、项目工作(10分)、招商引资(10分)、产业发展(26分)、统筹城乡发展(22分)、重点保障工作(13分)、社会化评价(7分)共7个板块。经开区共设置主要经济指标(12分)、项目工作(10分)、招商引资(10分)、现代产业(25分)、现代城市(23分)、重点保障工作(13分)、社会化评价(7分)共7个板块。
具体指标内容和分值根据县区发展实际差异个性化设置。
2.市委、市政府(含驻巴单位)部门。考核职能职责和工作效能(50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42分)、社会化评价(8分)。
3.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考核招商引资工作(80分)、业务职能工作(16分)、社会化评价(4分)。
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含驻巴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工作效能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根据分工分别牵头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二)扣分目标
考核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出现的消极负面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实行累加。
(三)加分目标
工作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得到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编制序列内)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省级现场会推出先进经验的,在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
评分目标、扣分目标和加分目标考核细则另文下发。
第五条 目标绩效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在9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意见,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核,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第四季度不再受理目标绩效任务调整申请。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县(区)、市级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单科结业、半年抽查和年终总评。
(一)单科结业。各考核实施单位对单项评分目标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完成时限按时进行考核。考核一项锁定一项,评分结果按程序送审后年终计入目标绩效考核总分。
(二)半年抽查。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按照分工,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分别对党群、市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效能半年执行情况、县区评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统一汇总通报。
(三)年终总评。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县区、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集中排名通报。
第七条 评分目标的考核,由各考核实施单位根据目标绩效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效果,对单项评分目标按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必须体现差异。
第八条 扣分目标的考核,以考核实施单位的通报文件为依据。通报文件印发前,须送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审核;文件印发后,须在当月内分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逾期不作为扣分依据。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收集汇总并报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阅后,每月集中通报。
第九条 年终总评时,各考核实施单位单项评分结果要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再报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根据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设置综合目标绩效奖和单项目标奖。
分县区、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四类设置综合目标绩效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设置项目工作、招商引资、工业发展3个单项目标奖。单项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分别由市发改委(项目办)、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起草,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排名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供评价、调整、使用干部参考。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市级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负责解释。